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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创业板退市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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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3: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创业板,连续两年因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而暂停上市,如果接下来一个年度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已消除,但因其他事项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可以申请恢复上市,需要终止上市吗?实务中,后续如何处理?

我的理解
光从前后条例来看,因审计意见类型被暂停上市的,根据“13.2.4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披露的首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在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只要原因消除后是,哪怕是保留意见和非标准无保留意见都是可以恢复上市的。

但如果被出具保留意见了,说明公司治理和内控方面都是有问题的,不符合恢复上市的基本条件,应该不能恢复。
如果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了,应该是可以恢复的,因为从恢复上市提交的文件中看到(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两个文件,因此推断应该是可以恢复的。

不知道以上理解对不对,求高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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