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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上市公司收购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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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21: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
投资者同时符合免于发出要约和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要求,若投资者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且未获通过,投资者还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若投资者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且申请未获通过,不能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修订前的规定是,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明确上题的表述。新法改成按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似乎范围更大了。


二、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修订前的规定是,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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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hua + 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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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4: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研究的好深呀  好像应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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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4: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62条和63条是61条的特殊情况?在符合62、63的情况下,直接不用发出要约?

那61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62、63除外)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不以要约方式,用什么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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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5: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shahua 发表于 2013-6-3 14:35
也就是说62条和63条是61条的特殊情况?在符合62、63的情况下,直接不用发出要约?

那61条,在什么样的情 ...

比如协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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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3 19: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shahua 发表于 2013-6-3 14:35
也就是说62条和63条是61条的特殊情况?在符合62、63的情况下,直接不用发出要约?

那61条,在什么样的情 ...

这个有点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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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20: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席真细心啊   3楼说的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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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23: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这一条是不是因为原来的第62条没写到,如果证监会对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这一申请也不同意后,应当减到30%以下或全面要约。所以为了严谨,按照第61条办理。因为61条写了继续被否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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