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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要约收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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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22: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定一:要约收购期限30不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在要约收购约定的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规定二:收购人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
据以上规定是否可判断,要约收购期限是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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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22: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公告了就是发出要约了,在要约期间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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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6: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撤销  不代表不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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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17: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即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30 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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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1: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15日内无异议后才能公告收购。
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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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0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约收购期限的起始日可以是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公告之日,也可以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约定(如重庆啤酒要约收购报告书),概括而言,就是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约定,只是起始日最早就是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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