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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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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5: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规定如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继承。
问题1、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发生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而继承人为2个以上,实践中如何办理,能否变更为普通有限?
问题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l款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继承,继承人为两个以上或继承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如何处理?
发表于 2013-7-6 10: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按照章程中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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