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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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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9: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条款是否仍然使用?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或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与所设营业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准予从转让收入总额中减除原受让价款,以其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适用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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