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第二期) 一、拟挂牌股份公司在挂牌前是否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此业务会不会影响挂牌申请的提交?如果可以,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如何登记?是否属于限售股份? 挂牌前,拟挂牌公司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须履行必要内部决议程序,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会影响其挂牌。挂牌后,挂牌公司也可依法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但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票质押手续。 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股权出质期间限制转让,待质押权行使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流通手续。 二、已挂牌公司如何办理定向发行业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在制定并将择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业务细则》及其配套文件。届时,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上述细则和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定向发行。 在定向发行细则及有关配套文件正式发布实施前,为了满足挂牌公司的正常融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凡是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同意函”的公司,及公开转让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可按照上述指南的规定实施属于豁免申请核准情形的定向发行。 三、限售股份的限售期届满时,如何办理解限售手续? 挂牌公司可先行与主办券商联系,我司公司业务部将窗口指导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办理此项业务。 四、投资者如何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投资者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名单可在www.neeq.com.cn查阅),申请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权限,主办券商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为投资者办理开通手续。 (二)目前,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应开立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三)经审查符合投资者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在签订该协议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五、按照规定“行业分析师应具有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其中“相关专业知识”和“发表”如何认定? 行业分析师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由主办券商自行评价。发表的“研究报告”应针对拟推荐公司所属行业,行业分类应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具体到大类编码(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研究报告可以为行业研究报告或公司研究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应侧重于对行业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行业发展的影响因素、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经营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公司研究报告应为对与拟推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在市场、产品与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在公开出版刊物或主办券商内部研究刊物上发表。研究报告应作为行业分析师任职资格的证明材料于报送推荐文件时一并提交。 六、拟挂牌公司或者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 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更换主办券商的,与主办券商自行商定,无须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推荐公司挂牌后,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导关系,除主办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督导工作,事前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合理理由。在具体操作流程中,挂牌公司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自挂牌以来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召开内核会议进行表决并形成内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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