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对国有股东进行了界定,具体包括: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适用上述规定?上市公司通源石油股东之一为联新投资(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15.41%,联信投资有两个国有独资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两个合伙人合计持有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超过50%,该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部分被划转至社保基金,请问其符合上述那条呢?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