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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情形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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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16: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3人,甲持有65%的股份,乙持有30%的股份,丙(高管,现拟辞职)持有5%的股份,控股股东家为了激励高管丁、戊,拟将其持有的股份中的5%股份无偿转让与丁、5%股份无偿转让与戊。敢问,此时丙仍是A公司的高管,其是否享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同等下的优先购买权情形?
发表于 2013-7-9 10: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作为投行从业人员,把“甲”写成“家”是不太能接受的。
就本案例而言,甲实质上属于赠与,行使对自己所持股权的处置权,并非你所理解的对外出让,丙对此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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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2: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偿转让时,其他股东也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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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9 18: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junze2010 发表于 2013-7-9 10:04
首先,作为投行从业人员,把“甲”写成“家”是不太能接受的。
就本案例而言,甲实质上属于赠与,行使对自 ...

您说的对,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这确实是不能让人接受的低级错误。不过,我不是投行从业人员,您可不能把这污水泼到投行头上,姐们一直很佩服投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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