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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收购关联方资产,但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是否要披露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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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20: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需要请教个问题,如题(请顺便标明法规出处/案例)。还有1种情况:如果收购的资产以收益法作价,但同样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是否要披露盈利预测或进行盈利预测承诺。
还有一个问题,上市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认购,但也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是不是也是由重组委来审啊?适用于哪个法规?对配套资金的募集比例要求也是不超过25%?
发表于 2014-11-22 00: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用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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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0: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1、关于第一个问题,现在新修订的《重组办法》不强制要求作盈利预测,所以可以不做。不作盈利预测,自然就不能在报告中披露任何跟盈利预测的数字,也不能根据盈利预测作出业绩承诺。至于依据什么作业绩承诺,这个看交易对方协商吧。可以看一下大连控股的案例及上交所的监管关注函。
2、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新的《重组办法》,只有借壳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论是否重大)要上会,其他一律不再上会。你问的是增发募集资金,然后用资金去购买资产,故不用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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