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需要找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担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案例,所以把坛子里有关的内容看了一遍,并做了下简单的汇总,并提出来自己的看法:
从典型的拟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看,由于监事会是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的部门,若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成员混同,由于监事与董事或高管的职责有相互制衡的要求在内,则会导致同时担任监事与董事或高管的人员产生角色定位与工作职责冲突,这也是法律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原因;同理,董事会的职责在于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督促经理层执行,如此若董事会中兼任经理层的成员过多,则无法很好的划分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分工,无法确保经理层有效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并在执行不力时对经理层问责,所以法律规定“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超过1/2的话,董事会可能无法通过问责经理层的决议)”。 从上面的原理出发,可以看到,由于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则审计部的对立方应为以公司经理层为首的各职能部门,这应该也是直接把审计部置于董事会领导之下的原因;同时,审计部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负责向此两者报告工作并作为董事会了解公司内控制度与财务信息真实情况的渠道,可以避免董事会直接处理审计部负责的事项,基于此,个人认为: 1. 审计部人员与以经理层为首的各职能部门人员不应有交叉任职的情况,一方面是由于两者之间有职责制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在于经理层与各职能部门成员本身就是专职性质,不符合审计部人员专职任职的要求; 2. 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兼职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3. 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视其是否担任公司高管或董事而定; 相应地,高管的近亲属不适宜担任审计部负责人,董事、监事的近亲属不限。
顺便在此求有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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