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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购办法》第五十二条对借壳方案设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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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09: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请教个问题

——《收购办法》第五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如果上市公司最近几年盈利,正常经营,未陷入危机,也未面临严重财务困难,那么借壳方案如下设计:收购人【购买一部分股权】和【资产注入】且两步互为条件,是否违法收购办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协议收购中的过渡期内上市公司不得发生重大购买、处置资产】的要求?大家是否碰到过相关的成功案例?

发表于 2013-7-16 16: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行为和52条扯不上,你得看借壳重组或非公开发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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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4: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这个问题弄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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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08: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和股权交易并不等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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