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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LP财产份额转让事前约定有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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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0: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大伙儿一个问题:

根据目前的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的LP 向外部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应该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提前约定,如果某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比如未及时缴付出资),其享有的尚未出资部分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外部第三方,在此情况下,不需要转让方LP签署财产份额转让书,这样的安排是否可行?
发表于 2013-7-19 13: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说的情形是对LP违约时的处理方式,对于合伙企业法关于LP份额的转让应该不算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限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宪法性文件,只要各合伙人签字同意后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都应该是有效的。实践中我见过有的合伙协议约定如果某一个LP没有按期出资,在一定期限后仍未缴纳出资的,GP可以宣告该LP 认缴的出资无效,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LP或者第三人进行募集,和你说的情形实质上应该是一样的,个人认为应该是可行的,个人观点,不对的地方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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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17: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肖称华 发表于 2013-7-19 13:36
楼主所说的情形是对LP违约时的处理方式,对于合伙企业法关于LP份额的转让应该不算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限 ...

恩,我理解是这样的。但是如果在协议中如此约定的情况下,因为LP转让财产份额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此时需要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此时如果LP不配合,那又该如何救济呢?我们是打算在协议中约定出现特定违约情形时,其它合伙人除要求其补缴及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以一直协商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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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8: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LP转让财产份额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LP违约未出资的情况下,不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工商变更登记会不会对于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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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18: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gangan119 发表于 2013-7-19 18:02
LP转让财产份额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LP违约未出资的情况下,不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工商变更登记会不会 ...

处罚我也觉得到不至于,我是在想如果LP不配合的情况下,能否顺利实现将为按时缴纳出资LP的未缴纳出资份额进行转让(包括对内和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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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21: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认为行政处罚应该不会,对于合伙企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等都没有像关税那样对具体缴纳期限有强制性规定。关于份额转让的确是一个大问题,不过认为实践中各地方均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的时候必须缴纳一部分出资,如果合伙协议中对于LP的违约责任约定得比较重,如规定LP在未按期缴纳出资时,对于已经出资部分也不得参与分配,或者楼主提到的除名等,这样LP也不至于不顾后果地不配合处理相关事宜,当然不排除特殊情况,但是我认为能真实以自己的资金进行PE投资的人一般应该能稍微理性一些地处理吧,所以我觉得风险可能不是特别大,呵呵,也许这个想法很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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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0: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如果在工商备案时,审核发现合伙协议的该约定了,很难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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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1: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工商部门在合伙人变更时通常没有要求提供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材料,因此实际在工商登记过程中是没有障碍的。

但因为涉及要增加合伙人,在合伙份额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工商局可能会要求提供合伙份额转让合同、新的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等资料,都需要该合伙人配合完成。所以,事先约定不签署相关转让文书的意义不大,因为办理工商登记时始终还是要该合伙人配合完成的,比如填写申请书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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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2 16: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恩,同意maskndj  、肖称华   的意见,我们考虑的也是实践中办理工商变更时转让方的配合问题,但是如果事前约定其违约责任、利润分配、除名等的情况下,LP应该也不至于那么不理性,而且即使诉讼它也几乎是败诉的。正所谓风险总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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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8-2 14: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LP实质上和有限公司的股东类似。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已经明确规定有未按期出资,其余股东的另行募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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