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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收购管理办法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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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23: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怎么理解呢?能否举个例子?谢谢各位!(收购人如果部分要约收购,难道收购前,还能把剩下的都卖给收购人?)
发表于 2013-7-23 16: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只有换股吸收合并的案例,貌似国内目前没有收购后退市案例,退市案例只有借鉴国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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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3 17: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watt258 发表于 2013-7-23 16:20
国内只有换股吸收合并的案例,貌似国内目前没有收购后退市案例,退市案例只有借鉴国外的了。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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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20: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指因为收购时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占全部股份不足25%或10%,使得公司的股权分布无法成为上市公司,在因为这个原因要退市的情况下,仍持有股票的股东按照收购要约的条件卖给收购人,法规给这部分股东提供了一个退出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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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6: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约期满后到终止前,原股东可以同样的价格卖给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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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5 16: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lhydr 发表于 2013-7-24 20:03
所谓“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指因为收购时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占全部股份 ...

灰常灰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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