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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个人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实体在以外资身份增资境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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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2: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的客户想发H股,但是客户管理层是中国籍,想拿到可以流通的H股股票。我的问题是他们可否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然后投资回公司,实现外资身份对公司投资?这样,上H股时即可实现股票流通?此种方案有可操作性么?另外,这种方式属于返程投资范畴么?
发表于 2013-7-25 14: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的拙见、按照楼主境外设SPV投资境内的构想、属于返程投资、应该是适用10号文和7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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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13: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只要是外资性质持有的股份在H股IPO时候就能流通么?现在好像还没有这样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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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7-26 14: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75号令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由此,你说的这种情况应当属于返程投资。
六部委10号令,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而目前商务部从未批准过此种类型的并购,因此此种方式可能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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