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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权如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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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10: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路收费权没有“权证”,转让的话,如何办理“过户”?没有这个程序如何认定收费权的主体?
发表于 2013-7-26 15: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有关于公路收费权转让程序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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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15: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jiaojo1984 发表于 2013-7-26 15:04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 ...

办法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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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2: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路收费权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受益财产权利,与之类似的如采矿权等,由于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政府的行政监管,往往受部门规章等行政性法规调整,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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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0: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不是所谓的权利都需要“过户”作为权利权属变更的法律依据,在中国民法上,只有不动产才适用这个规则,动产的权属变更的规则是“交付”,而像公路收费权这种抽象性财产权利,应该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权属变更,比如发布公告、公路收费权征收主体的变更等等。这个问题是民事财产法的基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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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5: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pphh 发表于 2013-8-26 10:02
并不是所谓的权利都需要“过户”作为权利权属变更的法律依据,在中国民法上,只有不动产才适用这个规则,动 ...

机动车是动产,也过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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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5: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daydayup586 发表于 2013-8-26 15:03
机动车是动产,也过户吧?

对这个问题,请查阅《物权法》第33、34条。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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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6: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pphh 发表于 2013-8-26 15:32
对这个问题,请查阅《物权法》第33、34条。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是我理解错了,过户是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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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6: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是我写错了,是《物权法》第23、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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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09:08: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俩还真不错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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