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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激励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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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5: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1、如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如合伙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是否不需要再根据上述规定在获得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员工直接持股,且在获得股权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构成上市障碍,如何解决?
3、根据上述规定,如员工直接持股,是否意味着该员工获得激励股权需要缴纳两次个人所得税,一次是获得股权时,一次是对外转让股权时?

最佳答案
9 
发表于 2013-7-30 16: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试着解释下:
      我国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未有明确的税收规定,而要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准,你所提的国税发【1998】9号文规定较早,且内容较简单,财政部、国税局已在2005的发布财税[2005]35号文,即《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时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分类约定。
      具体到你所提问题一,即使有合伙企业的代持平台,其获得低于市场价值的拟上市公司股权时,我认为仍然要缴纳所得税的(合伙企业如合伙人为自然人要缴纳个人所得部),但此时不会依据财税[2005]35号文中规定的工资薪酬来缴纳,在股权转让税源监控环节要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低价转让股权而缴纳差额部分的所得税。
      问题二:个人认为,如未缴纳个税而直接无偿取得股权是有问题的,属于历史沿革上的瑕疵,对上市有一定影响。
      问题三:参照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是要缴纳两次税的,第一次是在初次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酬所和缴纳个税,在转让时依据财产转让所得缴纳(要转让的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根据规定转让时是免税的)。具体适用上还要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应为是参照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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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08: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回答基本正确。简单一点就是:
1. 需要。
2. 构成,补税。
3. 是的。
很残酷对吗?但你得到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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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楼主| 发表于 2013-7-31 10: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pufeng 发表于 2013-7-30 16:30
我试着解释下:
      我国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未有明确的税收规定,而要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准,你所 ...

很清楚!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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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1: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各位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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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16: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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