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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定向发行豁免向证监会核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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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2: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是不是只要满足 1、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2、12个月内融资额低于净资产的20%。这两点中1点即可豁免向证监会核准,还是说必须同时满足两点?
发表于 2013-8-5 13: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者”说明是选择关系,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可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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