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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问题探讨】关于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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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22: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他项权利的定义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

问题:土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像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等权利那样成为土地他项权利呢?

个人觉得:只要是非所有权的权利相对所有权来讲都是一种他项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请教律师朋友给予解答,感谢!



发表于 2013-8-10 00: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世界通行的土地法角度,您的理解是正确的,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其他权利,确实均应归为土地他项权利。
社会主义法制,自苏联时代开始,就已经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集体,个人不具有土地所有权。
而土地的他项权利属于从属性权利,没有主权利就没有从属性权利。
如果将土地使用权也也划为他项权利,则得出的结果是:个人因为没有土地所有权,当然也不可能有土地的他项权利,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土地的任何权利。
若此,个人对于土地的权利的来源就无从谈起。
因此社会主义的法制才特意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的他项权利中划分出来归入土地权利中的主权利,以此解决个人对于土地权利的来源问题。
个人理解,不知道说明白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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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jianfd + 1 + 1
yihefei83 + 5 + 4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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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0 00: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者说,社会主义法制将土地使用权划分出来归入土地权利中的主权利,是为了解决“个人对于土地没有主权利”这一问题而特意为之的。

点评

很专业  发表于 2013-8-10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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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0 08:09: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回答很专业啊社会主义的创新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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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0 14: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888 发表于 2013-8-10 00:04
从世界通行的土地法角度,您的理解是正确的,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其他权利,确实均应归为土地他项权利。 ...

基本赞同,有一点还可以再探讨下:主权利的主体和从属性权利的主体通常都不是同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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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1 00: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这样的,说的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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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3 11: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现行土地法规当中,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权利的主体是非所有权人;
我国的土地属性只有国有和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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