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国有参股企业整体变更审批问题
关于国有参股企业整体变更审批的问题,论坛里面之前多次讨论,但均未形成完整结论。在梳理下主要法规的基础上阐述如下:
注意评估结果审批和改制方案审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国有参股企业改制必须评估,且评估结果必须审批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1991.11.16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二)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1992.7.18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二、国家层面的法规,未明确国有参股企业整体变更方案是否需要国资委审批,各个地方法规不一样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8 号)2003.5.27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2003.11.30 一、(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3]3号)2003.12.31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 号)2005.12.19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见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其他有关规定的。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规定。
5、山西省明确参股企业改制需要国资委审批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办事指南》2010.3.17 一、审批权限及组织实施 1.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省属国有企业(含同等规模以上的子公司),其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省直各部门上报省属国企改革领导组,领导组批准后由省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及各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2、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含4亿元)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至4亿元的监管企业所属子、分公司的改制,由省国资委研究审批,并与有关部门及各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3、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至4亿元的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及其所属相同规模的子、分公司的改制,由省直各部门报领导组办公室审批,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由省直各部门组织实施。 4、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所属的子公司改制,省国资委授权各集团公司审批,并由各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5、省直各部门所管理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改制,由省直各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四、注意事项 本指南适用范围 (1)省国资委所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 (2)省国资委所出资的参股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改革,涉及的国有资产。 (3)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
6、江苏省明确参股企业改制不需要审批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 2004年4月23日) 监管企业改制为多元股权性质的公司制企业,监管企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计50%以下,含50%,下同),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计划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改制方案。 (二)改制方案的报批。 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按批准权限报批。 1.监管企业改制,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2.监管企业下属子企业改制,由监管企业审核,报省国资委批准,其中重要子企业改制,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资委办理批准手续。 3.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引起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企业改制方案,由省政府决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审批。
另外,对于江苏省,实践中了解到如果虽然只是参股企业(比如仅持股25%),但是该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非常分散)的话也需要国资委审批。
一家之言,欢迎拍砖。只希望这个问题能有明确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