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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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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21: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七、主承销商在决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应当保证仅对参与本次发行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关系的机构投资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请教:按照2012年修改后的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询价对象增加了个人投资者,那么此处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是个人投资者吗?
发表于 2013-10-4 13: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主承销商在决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应当保证仅对参与本次发行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关系的机构投资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我的理解,参与超额配售的投资者就是参与发行的投资者,新承销办法出来之前只能是机构投资者认购,现在机构、个人都可以了,超额配售自然也有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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