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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4826|回复: 13

[讨论观点] 请教:关于公司性质变更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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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23: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公司有ABCD四个境内自然人股东,各占25%的出资比例,之后,A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一个外籍自然人股东,转让程序不存在问题。请问,公司的性质发生了什么变化?内资转外资?外资?内资?先行谢过了~~~
发表于 2013-9-4 09: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外合资呗。
股权转让还没完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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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0: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wolf1944_wang@ 发表于 2013-9-4 09:45
中外合资呗。
股权转让还没完成吧:)

谢谢,转让已经完成,请问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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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3: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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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15: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律师 发表于 2013-9-4 1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 ...

谢谢您的回复,继续请教:一般不低于25%,含本数吗?那么是不是必须高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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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5: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低于25%不享受各种外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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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21: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极是,25%只是享受优惠的一般条件,哪怕1块钱也是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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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9-5 09: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违规,境内自然人和境外自然人怎么能共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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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10: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bqtmd 发表于 2013-9-5 09:48
违规,境内自然人和境外自然人怎么能共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恩,这个回复很正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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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5 10: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心安则明 发表于 2013-9-5 10:29
恩,这个回复很正确。谢谢。

那您的意思是不可以转让是吗?那这事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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