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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融资租赁证券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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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0: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租赁资产还在建造,尚未移交给出租人,也没有移交给承租人,出租人对于租赁资产只付款了总金额的10%,因此出租房对于租赁资产尚未形成所有权。
但是租赁合同中约定:因不属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资产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出租方不承担责任。承租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不受影响。
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出租房基于租赁合同的租金请求权,而不是租赁资产。而由于有上述合同条款,租金请求权已经成立。基础资产确实有瑕疵,但是是否构成硬伤,还请大侠解惑。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10: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大侠出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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