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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条款“甲方转让3%股份给乙方”这句是否不规范?甲方非股份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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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21: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这是在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协议的条款。我看到后觉得怎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发表于 2013-9-10 21: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一般是这样描述的:甲方将其持有的XX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民币XX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X%)以人民币XX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这样会不会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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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22: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个问题思考过一些,个人觉得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应用“转让股权”的表述。第一,出资是个时点概念,股东一旦完成出资便不再享有所出资产的处置权,因此不能说“转让出资”;第二,股东转让的不仅是资产,而是基于资产且包括资产在内的所有股东权益,包括分红权、选择管理者、经营决策等权利,因此出资的概念不能涵盖,股权是较为准确的概念;第三,99年公司法用的是转让出资,05年公司法相应条款改成了转让股权,足见立法意图。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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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见地  发表于 2013-9-1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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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1 10: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问的是:“3%股份”应该改用“3%股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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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2 00: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3%股份”应该改用“3%股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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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17: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责任公司的是用股权表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到股份的描述。建议你看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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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0: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这句话里没有宾语,不知道是转让表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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