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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收购管理办法中拥有20%-30%股份聘请财务顾问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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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23: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牛,就《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请教三个问题:
1、如果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超过20%但不到30%的股份,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是否需要聘请财务顾问?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中的(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上述已经提到“财务顾问”,是否就是说20%-30%的情况,须聘请财务顾问(并非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还是第十七条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请问,这里只是说不需要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是否还是要请财务顾问?因为第十七条 第七款还是要提供的。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是否还是需要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谢谢指点。
发表于 2013-9-14 11: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17条第七款说的是50条的相关文件,不一定都适用吧,所以聘请财务顾问和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一个意思,不用分的这么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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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7 23: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是个兜底条款,我看了一下些案例,一般都没有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也没有对收购人诚信记录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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