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 重要提示 该种情形一般存在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形,而这两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算是投行实务界的一种创新。 尽管存在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但该种处理存在较大的审核风险,不到万不得已建议不要轻易采用。 认定共同控制一般需要多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仅仅依据该协议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很难被认可,因为协议非常容易倒签,需要找足其他方面的补充证据。 案例情况 泰岳科技(300002)、江海股份(002484)、天源迪科(300047)、硅宝科技(300019) 案例评析 1. 无论是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还是无实际控制人,都是在公司股权相对分散没有绝对较高持股比例的情况下,而这样的情况在一些高科技企业中由于存在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现象倒也算普遍。 2. 认定同一实际控制人是比较常用的方式,需要做的工作是解释一致行动人的意思和行动一致。根据以上案例,在申报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保证上市后股权的认定是可以被认可的,但是需要解释申报期内同一控制人虽然没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共同决策却从未出现分歧的情形。至于通过签署一个一致行动协议而一劳永逸解决该问题的方式在审核人员是不被认可的,协议很容易倒签,也就是说,就算是你的协议是在申报期初甚至更早签署的,如果没有详细的证据来证明一致行动,也是不认可的。以上案例对于认定共同控制或者没有实际控制人的解释都还算全面和到位,可作参考。 3. 认定无实际控制人是要冒风险的,现实中采用的也不多。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往往与认定共同控制相反:一来一直没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二来任何一个股东都控制不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三来股东并不保证一致行动。不看好的理由:当界定为无实际控制人,没有解决任何问题而留下了全部风险,几个股东可以任意组合作出对公司来讲互相矛盾甚至是不利的决策。 4. 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认定一个股东为实际控制人。解释的思路如下: 1) 该股东虽然股权比例并不绝对突出,但是公司的创始人,一直以来担任公司的重要职务,并能够做出重要决策。 2) 其他股东签署保证书,保证不与他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做出危害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行为。 3) 例如金刚玻璃的处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股东均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公司其他股东签定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另外,公司股东均就本次发行前所持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锁定的承诺。 参考法规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 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 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3) 控股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