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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公司法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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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9: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112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是指过半数是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最低要求,但章程可以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不知上述理解是否正确,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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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09: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章程如果有规定,按章程执行,过半数是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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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0: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二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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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1 11: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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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11: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公司法给予了公司高度自治权,只要不与法律抵触,一般以章程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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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14: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各位所言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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