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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持续督导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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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17: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需要保荐机构持续督导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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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20:10: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错,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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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找到相关规定 求指教  发表于 2013-10-12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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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21: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nalex 发表于 2013-10-12 20:10
错,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4.1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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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22: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法条里有关于可交换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吗?
法条里只有新股、可转换债券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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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4 11: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到有规定,应该是债券存续期内都要一直跟踪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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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4 14: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nalex 发表于 2013-10-12 21:56
4.1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 ...

想问的是可交换债的持续督导时间,并非可转债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条  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根据上述法条,我只认为可交换债需要持续督导,但具体多久不清楚,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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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债已经好几年不考了,这个产品已经绝种了,兄弟就不要花时间在上面了  发表于 2013-10-15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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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14: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持续督导,又不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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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6 11: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具体规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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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7 22: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到证监会邮件系统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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