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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转让导致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是否一定要在证监会指定的平台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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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3: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定向转让导致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是否一定要在证监会指定的平台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请教。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0-31 13: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要到证监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http://nlpc.csrc.gov.cn/

点评

同意此君观点!  发表于 2015-3-13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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