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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此种情况下评估报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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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7: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国有企业产权拟在产权交易所转让,在向产权交易所报送相应材料时,评估报告尚处于一年的有效期内,但公告期间,评估有效期即已过了,在此种情况下,能否依据已失效的评估报告与受让人签订协议;如果可以,理由?如果不行,如何补救?

请赐教!
发表于 2013-10-31 08: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评估报告有效期不会超过1年的,看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到哪里。过期的话就无效了,可以跟评估所说再出一份评估报告,用不了多少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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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1 10: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嗯,但是产权交易所说可以,我查了中评协的相关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是指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实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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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1 16: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有个责任分担的风险,超过评估期的使用者对此负担。建议跟原评估机构沟通出具《补充评估报告》,原报告中的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部分未发生价格和数量变化的评估结果保留,专门就发生变化的事项或期后经济事项(如使用方式、组合方式等)的发生对原先评估有重大影响评估对象重新评估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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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3: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是不可以的,但可以补充评估并由国资部门重新备案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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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6: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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