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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投 法规的矛盾,盼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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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0: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证协——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证监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直投基金不得负债经营,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请问上市 法规是不是自相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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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2: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查询,好像是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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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5: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已经把权利下放到了证券业协会,按照协会的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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