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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被否后的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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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06: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
B、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C、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D、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E、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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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jie81 + 2 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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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08: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A 不确定
B 应该是该上市公司
C 36个月
D 对
E  应该对吧 ,再融资没有6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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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已给出答案DE。好题,AB容易漏选。  发表于 2013-11-22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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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20: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gongjw 发表于 2013-11-19 08:52
A 不确定
B 应该是该上市公司
C 36个月

答案应该是DE
A、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错,应该是做出修正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的决议】
B、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错,不得收购同一上市公司】
C、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错,36个月不得再收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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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是三年,第七十八条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涉嫌虚...  发表于 2013-11-24 00:27
A,出处在哪儿啊?  发表于 2013-11-22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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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00: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cosmark 发表于 2013-11-22 20:52
答案应该是DE
A、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 ...

呵呵A未免有点太死扣语句了,请问:修订与修改的语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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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是在说修正和修改,而是说作出决议还是实施的问题  发表于 2013-11-2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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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01: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A...哈哈~~实在是看不出
其实不如加个选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在公告期间主动撤回后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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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这个撤回有什么限制呢,没看到有规定呀  发表于 2013-11-23 12:48
间隔是什么?没有这个说法吧  发表于 2013-11-23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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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09: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wb120907006 发表于 2013-11-23 00:32
呵呵A未免有点太死扣语句了,请问:修订与修改的语法区别???

一个是方案,一个是方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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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13: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mrliaohang 发表于 2013-11-23 01:10
A...哈哈~~实在是看不出
其实不如加个选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在公告期间主动撤回后的间隔期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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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13: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再完整的复述一下A选项: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错,应该是做出修正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的决议】;是还要在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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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14: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1.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0年08月02日     来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结合实践,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措施,明确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 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 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三、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四、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必须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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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多谢  发表于 2013-11-2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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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20: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有,不错,A倒一直没注意法条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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