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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收购办法》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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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20: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收购办法27条对现金选择权提出了要求,是否可理解为只要是全面要约都要有现金或现金选择权?另外,如果是部分要约呢?是否要相应要求?
2、根据收购办法,如果协议收购或者间接收购,达到30%以后,可否一开始就不申请豁免,同时部分要求收购?
3、收购办法第五十条中上市公司收购报会材料第四项是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年未变更的说明,那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年未变更是否是硬性要求?
4、收购办法第56条,关于间接收购,如果超过30%预计无法在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要在30日内减持至30%以下,这是否和《证券法》第47条6个月内不能买了又卖的规定相违背?
5、什么情况下只发部分要约也要走62条、63条的规定啊?
6、收购办法第74条规定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能转让收购股份,这里的收购指控制性的收购,还是也包括不到30%的收购(例如到5%、10%的收购)?
发表于 2014-6-19 10: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同样问题,收购办法规定的太混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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