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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收购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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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4 12: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根据收购办法14条,投资者取得5%权益后,权益再增加或者减少5%只要3日内公告后应该马上就能买卖了。而《证券法》86条的意思应该是达到5%后,再增加或减少5%在公告期间及之后2日内都不能买卖。到底应如何理解?什么情况下适用之后2日的要求?
2、根据证券法94条,协议方式收购必须先公告再履行协议,再结合收购办法,那程序应该是协议后先公告,再履行协议,履行完之后再公告(简式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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