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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股东诉讼董事、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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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4: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涉及的法条
(一)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章程指引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与章程指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指引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是个股东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不需要向公司有关机关申请,自己就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这样的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与章程指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岂不毫无意义。
发表于 2013-11-25 16:3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是损害股东,一个是损害公司。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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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6: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是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二是损害股东利益,公司股东自己代表自己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二者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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