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233|回复: 4

[疑问求答] 公司法疑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9-3 22: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请问:各自的出资比例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特别是在分期出资,且出资尚未完成的情况下。
最好能提供相关依据

评分

参与人数 2 +1 +6 收起 理由
germain + 1
拼命二郎 + 6

查看全部评分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9-3 23: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转让时刻各自“实缴”比例,如果是按照“认缴”比例就不用界定是转让时了,认缴比例是在公司成立时确定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4 10: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条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上下法条理解应该是“实缴”。
72条规范的股份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部分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分红、增资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应属于类似行为,可比照理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9-4 11: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认缴比例理解与法不冲突;2楼的理解有偏差,规定“转让时的出资比例”是因为认缴的出资比例也可能发生不时变动,故强调所谓比例在于转让之时的比例;
至于3楼所述,分利和增资不仅与其他股东相关,且与公司之间亦有利益流动,而股权转让并不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流动问题。

理解为认缴比例与法不冲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9-5 20: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是实缴
:)2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5 04:28 , Processed in 0.785792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