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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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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01: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
实施办法
深证上〔2013〕4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
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
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投资者的同
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
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
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 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
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
— 2 —
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
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 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
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
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则
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 元市值可
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
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
999,999,500 股。
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
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
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
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
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
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
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
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
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
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
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
证券公司须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三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
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 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第十四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
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
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
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
配号。
第十五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
(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
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第十六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
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
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大到小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新股的申购,根据深
交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逆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
与人的申购逐笔进行无效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为止。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该日所有深圳市场证
券账户的非限售A 股股份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
(T-1 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各证券公司须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
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
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
足,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
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
须在T 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
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 日15︰00 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
— 5 —
账。T+1 日16︰00 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
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
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验资结束后当天(T+1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
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
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
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
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
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第二十条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
交易日(T+2 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
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 日)在指定媒
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
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
据。
第二十二条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
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
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
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结
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
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 日)至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日(T+3 日)
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
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
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
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
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
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
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 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
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
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
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八条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
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
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
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
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两个
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
交发行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
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
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端监控
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失职证券公司予以处
理。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
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
关责任。深交所可以对此类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
施,并提请有权部门作出处罚。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
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深交所、中国结算颁
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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