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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转让方案是否应在申报前拟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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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09: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

1、《规定》要求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的股份需持36个月以上。36个月应依哪个时点作为界定基准?

答:36个月持有期的要求,是指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自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至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止,不低于36个月。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变更老股转让方案的,属于《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规定的影响发行上市及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请问,是否应当在申报前就拟定好老股转让方案?如果预计很可能超募的话。

发表于 2014-1-4 20: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在发行方案中拟定,再根据实际发行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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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4 17: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jianfd 发表于 2014-1-4 20:57
先在发行方案中拟定,再根据实际发行情况调整。

求解答:IPO前,股份总数为4万股;IPO时,公开发行1万股新股。IPO时已有的4万股老股分为两类:A部分股份为IPO时转让的,B股份为IPO时未转让的。
1、A、B部分是否是否都需要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2、B部分何时可以上市流通,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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