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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324|回复: 4

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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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0: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同仁,如何办理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登记?
如果按照59号文的理解,需要向总局批复?

这种案例比较少,希望指点。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8 10: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办理非特殊目的公司标识的审查事项 (2011-07-31 18:53:00)转载▼
标签: 杂谈       
19号文关于非特殊目的公司标志办理的相关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已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该境外企业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处理,境内居民个人无需为该境外企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但该境外企业控制的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
(2)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
(3)2005年11月1日至申请日之间,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向境外支付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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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13: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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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是很懂,但还是查了一下,实际操作的时候还是要靠企业自觉申报的,对于一些短期投机性资本外汇总局也是很难监管的。至于这两份文件能否像楼主这样解读,还是要等高手来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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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5-12-2 23: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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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不挂牌,谁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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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10: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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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走即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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