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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与爬行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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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15: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某上市公司的股东甲,原持有A上市公司29.5%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了0.5%的A公司股份,收购完成后正好持有A公司30%的股份。此时,甲应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这个理解是否正确?

2、对于上述股东甲,持有上述A公司股份达到30%的12个月后,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对A公司进行“爬行收购”,即股东甲收购2%的A公司股份,此时是否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有没有什么案例?】

发表于 2014-1-13 14: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1. 达到30%就触发。
2.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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