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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发行期间冻结资金利息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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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1: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记得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是属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可是网校的老师说发行不成功才属于投资者保护基金,发行成功了就属于发行方了,计入资本公积!肯定高人指点,到底属于谁呀?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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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ain + 1
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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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4: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冻结资金利息是划归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我做过相关划转。我也问过网校老师,不过他们好像不太了解发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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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7: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网上文章一篇,供参考
:)46
从三峡新材年报风波,探讨股票发行冻结资金利息的会计处理

    证券时报2003年4月17日第三版卢晓利的文章《年报打补丁为何还增加审计费》称:三峡新材(600293)2002年初次公布的年报,将新股发行时的冻结资金利息539万元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后进行修正,将该笔款项记入了资本公积。负责审计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位秦姓女士对记者说:“对于三峡新材将冻结资金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没有计入资本公积一事,事务所查了很多文件,发现没有对这一问题的文件性规定,鉴于公司在2001年度就是这样处理的,所以我们决定继续这样处理。年报出来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坚决要求下,我们做出了纠正。”此事还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表示不满。
    笔者无意就此事作出具体评述,但是,股票发行期间,申购资金被冻结而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值得探讨的。
    笔者在此借用三个概念, 1,股本溢价,指股份公司股东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2,冻结资金利息,指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时,申购资金存入结算公司购股专用帐户冻结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包括申购新股成功利息(中签)和申购无效利息(未中签);3,股票发行费用,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
    目前可以依据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是,1,《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00]25号,2000年12月29日颁布)(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费用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消;无溢价的,或者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2,《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2月12日颁布)(以下简称13号文件)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未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仅规范了股票发行费用大于或等于冻结资金利息的情形,没有规范股票发行费用小于冻结资金利息的情形。理由是,1,《会计制度》区分了溢价、溢价不足和无溢价三种情形。股票发行费用减冻结资金利息,无溢价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但没有规定在无溢价时,股票发行费用减冻结资金利息是负数时的会计处理。根据一致性原则,笔者认为同样没有规定在溢价时,股票发行费用减冻结资金利息是负数时的会计处理;2,《会计制度》规定,股票发行费用减冻结资金利息,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消。“抵消”一词似乎也表明是属于股票发行费用大于或等于冻结资金利息的情形。
    而依据13号文件,冻结资金利息分为申购成功(中签)和申购无效(未中签)两部分,申购成功(中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购无效(未中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不能区分申购成功和无效,全部利息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该文件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不仅规范了所得税征收,也规范了会计处理,该文件使用会计制度上的“利润总额”,而没有使用“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似乎也表明冻结资金利息在什么情形下并入利润表的利润总额,在什么情形下不并入利润表的利润总额。至于不能区分申购成功和无效,全部利息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是不成立的。这可以理解为惩戒措施,即在税收上你不区分就要征所得税,并不表明你可以不区分,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为在财务上,完全是能够区分申购成功和无效的,不存在任何不能区分的技术障碍。
    从法理来看,尽管13号文件早于《会计制度》颁布,但至今并未废止,依然有效,且是对冻结资金利息的特别规定,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从会计原则来看,申购成功与不成功资金的利息,分别作不同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原则。理由是:1,未中签者不是股东,其申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根本不可能是股本发行溢价;2,即使从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的动机看,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其利息收入纯属市场行为,股东是不能控制的,不象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股东可以任意控制、调节,并且该利息收入是非经常性的,也与公司信誉良好,发行价高而利息多有关,与“谨慎性原则”无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冻结资金利息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股票发行费用应当先从冻结资金利息中冲销。
    依据《会计制度》规定,股票发行费用先减冻结资金利息。股票发行费用是为全体申购者支付的成本,理应由全体申购者支付全部费用,所以,股票发行费用先减冻结资金利息是合理的。
    二、冻结资金利息应当区分申购成功利息(中签)和申购无效利息(未中签)。
    区分中签与未中签者利息,是为区分股东的投入与非股东的流入。
    三、股票发行费用大于或等于冻结资金利息的情形。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股票发行溢价时,股票发行费用减冻结资金利息,差额从溢价中抵消,如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股票发行无溢价时,股票发行费用减冻结资金利息,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四、股票发行费用小于冻结利息的情形。
    这是目前最有争议的情形,《会计制度》没有明文规定,有的将股票发行费用减冻结利息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有的按交易所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笔者认为,申购成功利息(中签)来自股东的投入,扣除应分摊的股票发行费用后,其余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而申购无效利息(未中签)并非来自股东的投入,其与股本溢价无关,当然不应该计入资本公积,其性质应属于额外收入,扣除应分摊的股票发行费用后,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其计算公式如下(股本发行溢价另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包括此公式中):
    计入资本公积金额=(冻结利息-股票发行费用)×中签率÷冻结利息;
    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冻结利息-股票发行费用)×(1-中签率)÷冻结利息;
    五、为保持均衡性,如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冻结资金利息金额较大,应按不短于5年期转销。
    建议金额较大的标准定为当年度利润总额的5%,且每年转销金额也不得超过当年度利润总额的5%。

    当然,申购无效利息(未中签)毕竟也是筹资活动产生的收入,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其界限不一定非常严密,值得进一步讨论,建议财政部对此给出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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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2: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冻结资金利息是划归投资者保护基金的。
08年考过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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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20: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28日 证监会、财政部 证监发行字〔2005〕5号)

  为规范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筹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含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和采用向法人询价、配售方式进行网下发行),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须全部缴存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前,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管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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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00: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校老师错了,是归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12条资金来源明确规定: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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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22: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是明确的,建议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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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22: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winking2008 发表于 2009-9-20 20:14
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这个好 终于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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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08: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O和公开发行的新股,由交易所向投保基金公司缴纳;非公开发行的,由主承销商发行结束后向投保基金公司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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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3: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9楼“非公开发行的,由主承销商发行结束后向投保基金公司申报缴纳。”出自何处?宏源证券非公开发行的利息是给了宏源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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