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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回购协议的模板,正好有,来共享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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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10: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XX项目
投资建设与回购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3年【  】月【  】日在XX市签订:
甲方:XX(以下简称“项目发起人”)
乙方:XX(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定义与解释
1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工程项目” “本项目
  
  
XX。
  
  
项目发起人
  
  
指对本项目具有完全的、充分的投资决策、计划安排、建设指挥权及项目运作方式支配权的单位。本协议所指项目发起人为XX,在本协议工程项目完成后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回购。
  
  
项目公司
  
  
指满足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合法有效的为本项目采用投资建设与回购模式进行运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本协议所指项目公司为XX。
  
  
项目代理人
  
  
指受项目发起人委托,全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指挥的单位,本协议所指 “项目代理人”根据各工程的需要由项目发起人具体指定,具有完全的、充分的项目建设指挥权。
  
  
投资建设与回购
  
  
本项目发起人同意对本项目采用投资建设与回购方式进行运作。投资建设与回购是指:在项目实施现场基本满足工程进场施工条件后,本项目发起人将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及现场交于本项目公司,由该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发起人提供的相关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标准,自主进行建设、投资,项目代理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适当的监控和管理,或由项目公司返工至合格为止;工程竣工经项目发起人组织交工验收无误后,再由该项目公司交于项目发起人投入使用;项目发起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工期、偿还期限、付款时点等内容分期偿付项目公司为本项目投入的建设投资额本金,并支付项目管理费。
  
  
监理单位
  
  
指为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或经招标确定的具有施工监理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协议文件及监理服务协议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协议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监督单位
  
  
指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
  
  
指由项目发起人聘请或指定的政府(官方)或民间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在工程建设期间,该机构将接受项目代理人和项目公司的共同委托,对工程建设质量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项目发起人是否继续授予项目公司建设权的法定结论和项目发起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评定标准。
  
  
工程第三方
  
  
指项目公司在实施本项目工程建设期间,为了组织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发生的除项目发起人、项目代理人之外的协议或合约签订方,如工程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劳务分包商、机械设备租赁方、工程监理方及提供相关工程咨询服务的中介咨询机构。
  
  
任何他方
  
  
指与本项目建设权或建设工程有关的除上述有关各方之外的任何部门和机构。
  
  
  
  
指人民币元
  
  
  
  
指公历的北京时间的每一日、月、年。
  
2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双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本协议双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4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在解释时不应予以考虑。
鉴于: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约定由乙方以投资建设与回购模式建设XX,项目建设完工后由甲方负责回购。
2、截止本协议签订日,XX已完成了部分工程建设。
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本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在项目投资建设及回购中的权利、义务,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标的范围
1  项目阶段范围:
项目施工图设计之后的工程前期准备,现场施工组织,建设指挥协调,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履约,工程中间及交工、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整理移交,质量保修等。
2  建设工程内容:
XX包括XX等工程。
上述建设工程具体内容以各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第二条  项目发起人与项目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1  项目发起人应合法、规范、积极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和义务:
1.1  提供本项目得到政府认可的相关批准文件和批准手续,并在项目公司责任范围内针对本项目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批文时,应及时提供签章、签字。
1.2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及拆迁事宜,并按协议书约定将已拆迁完毕无纠纷的土地交项目公司施工。
1.3  为确保工程早日开工和工程按期完成,根据本协议约定向项目公司提供施工内容。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陆续向项目公司移交剩下的工程项目施工内容,并确保项目公司的正常施工不受影响。
1.4  项目代理人及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共同选择适合本项目要求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实施监理;并且共同委托的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1.5  项目发起人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项目代理人及监理单位、政府监督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等任何第三方对本项目工程的履行及验收持否定意见等因素)拒绝履行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建设投资额本金和项目管理费的偿付义务;确因项目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给项目发起人造成损失的,项目发起人可在履行完毕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建设投资偿付义务之后向项目公司追偿。
2  项目公司应合法、规范、积极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和义务:
2.1  工程前期准备:
(1)本协议签订后,在项目代理人已经办理合法有效的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需要项目代理人的配合,向项目发起人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报建等法定程序。但项目代理人该等配合仅限于对项目前期的有关批文的提供,及需要以项目发起人或项目代理人名义在办理有关建设许可证、批文上签章签字的情形,且该等签章签字不改变项目公司作为建设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的地位和承担相应的风险。
(2)为工程施工单位进场而实施的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用临时施工便道及进场通道等前期准备工程。
(3)现场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可能出现的现场因素,结合项目发起人现场征地拆迁进程和已提供的施工场地情况、周边水系情况,对工程的地形、水文、地址、料场、水源、电源、交通等作充分的预估,做出应对预案,提出解决方案。
(4)对于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图技术交底、设计遗留问题,会同项目发起人、项目代理人及设计、监理单位消化吸收。
(5)工程用材、设备的订购和供货方案制订。
(6)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查。
(7)为本项目应项目发起人要求早日开工建设的其它前期准备工作。
2.2  工程实施
(1)在项目发起人提供的现有的地勘报告、工程图纸的设计深度基础上,根据建设管理需要,进行详细的设计和施工,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地方标准。其中,项目公司基于建设管理需要进行的建设深化设计,需报请项目发起人确认后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并且这种深化设计不涉及本协议文件规定的项目公司投资的调整。
(2)购买的设备和材料包括建筑设备,以及安装、调试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地方标准。项目公司必须保证所有工程设备、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环保性、节能性,质量及技术指标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标准要求。
(3)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工,管理和督促工程。
(4)与工程第三方签订施工、劳务承包、材料供货、土源供应、机械租赁、工程管理等协议,并督促各方严格按协议履约。
(5)选择具备适合本项目资质的分包商。
(6)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相应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和协议管理制,确保工程管理工作规范并达标。
(7)按照项目发起人的施工图纸要求和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规范地推进施工,并确保在本协议文件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本工程。
(8)接受项目发起人、项目代理人及发起人委托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对本工程任何施工环节、施工内容、施工工序及施工用材的质量抽检、复验。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公司要严格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要求,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监理。
(9)按照国家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工程建设及管理标准,完成本项目建设一切必要的其他工作。
2.3  本协议工程的验收分为:
(1)单项验收。对于隐蔽工程部分、以及其他按照协议或施工规范,应当进行单项或局部验收的施工项目,项目公司应当在完成后书面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单项验收,作为交工验收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应当在项目公司书面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后3日内开始进行,并在7日内完成单项验收。
(2)交工验收。项目公司在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主体工程后,应当向项目发起人提交整体验收报告及其他交工验收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料;项目发起人收到后,应当在3日内组织并开始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应在7日内完成;对验收中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项目公司应当及时完成整改并交付发起人使用。
(3)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在工程维护期(即缺陷保修期)届满前21日前,向项目发起人提交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的竣工补充资料;项目发起人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1日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
(4)本协议书规定的建设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建设完毕,并经项目发起人组织的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必须无条件将本项目工程无偿移交给项目发起人;且至迟在交工验收后的50日内无条件将全套交工档案资料编制成册提交项目发起人审查合格后,无偿移交给项目发起人。
2.4  施工发包
项目公司有权自主选择任何工程第三方,但需报项目发起人并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方须为市政工程公用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较高的单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与本项目相同的工程建设,并经验收达到合格工程以上。
(3)本协议工程不允许肢解分项、分包。
(4)在签订总承包协议后7日内报项目发起人备案。
第三条  工程质量及发起人监管
1  本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市政工程质量标准执行,经验收达到合格及合格以上。
2  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1  满足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
2.2  满足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正常施工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要求。
2.3  满足项目发起人的合理工程使用要求。
2.4  满足来源的合法性和使用的环保性、节能性。
3  项目公司除应按规范要求组织进行质检、监理专业验收外,项目代理人按行业验收规范保留对工程任何中间部位、材料质检、设备验货的抽检抽验权利。
4  项目公司应为项目代理人检查、检测提供相应便利,包括提供进入现场的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经项目发起人和监理单位检测发现确认的工程质量瑕疵,项目公司必须无条件立即组织进行返工和修复,并经发起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项目代理人的检测也不应影响项目公司的正常施工。
5  项目公司由于工程质量瑕疵而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及其相应的工作时间消耗,均不构成向项目发起人索赔费用和要求进行工期补偿的条件。
6  项目发起人对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应依据现行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范进行。
7  项目发起人的抽检、验收,不得对项目公司组织总体建设工期产生实质性影响(但经检测发现工程建设存在质量瑕疵,需整改而引起延误的除外)。
第四条  建设工期及工程进度
1  项目发起人要求的本工程建设工期根据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期限为准,并符合政府市政建设的要求,由本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2  建设工期的延长
本协议规定的建设工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协议建设工期可以相应延长:
2.1  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程无法正常组织实施,不可抗力情形详见本协议第十条规定。
2.2  项目发起人出于某种考虑(非项目公司自身因素),单方面书面要求项目公司暂停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可以相应延长书面要求暂停或中止日至再次书面要求项目公司恢复实施日的时间或双方确认的合理延长时间。
2.3  项目发起人不能在本出让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工程验收,致使项目公司不能正常组织下道工序施工而占用的超过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验收期限的时间。
2.4  项目发起人未能及时向项目公司移交施工工程段落,致使项目公司无法正常施工。
3  项目公司应每三个月向项目代理人提交进度报告一式三份,第一次报告所含的期间应自项目公司选定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之日起至第三个月的25日止。以后应每三个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后5日内报出。报告应持续到项目发起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为止。每份报告应尽可能包括:
3.1  承包文件、采购、制造、货物送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包括各指定的分包商所承担工作的上述阶段。
3.2  反映施工情况和现场进展等状况的照片。
3.3  关于分部分项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施工方案,节点工期计划等。
3.4  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各分部分项验收结果。
3.5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和作业的详细情况。
3.6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协议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工程建管协调约定
1  项目公司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科学合理施工,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否则相应责任应由项目公司负责。
2  若项目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原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有不符之处的,向项目发起人书面报告,请求设计变更,但其书面报告至少应在该处进行施工前两周递送至项目发起人,否则项目发起人对因设计变更所延误的工期不负赔偿责任。
3  项目公司应负责办理工程建设许可证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类证照、证件,并相应承担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建设性行政、事业性规费、税金等。
4  项目公司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应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救护工作。项目发起人对此不负任何协调或配合的责任或义务,如发生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它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项目公司负责。
5  项目公司应积极协调位于项目建设地点的当地政府及居民关系,保障施工进场道路的通畅及与居民关系的协调,由于地方关系的协调不畅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作为项目发起人认可的工期补偿。
6  项目公司只能在工程项目合理范围内组织施工。但由于项目发起人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产生的如征地、拆迁及补偿等其他纠纷,引起项目公司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则应由项目发起人负责。
7  项目公司应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历史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价值的其它遗迹、化石、钱币等物品的无偿保护并无条件递交项目发起人指定的政府文物部门。由此引起的工期和费用补偿由项目发起人负责。
8  在工程建设期间,所有涉及工程的保险(包括强制险和自愿险),均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自行决定险种购买。项目发起人不负担任何保险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任何连带责任。
9  项目发起人除提供项目公司进场实施的场地外,不再提供任何施工进场的工作条件:如进场道路、施工临时用水电、临时设施、临时用地、弃土用地、土源准备等,以上均由项目公司自行考虑、自行承担,并考虑计入建设费用内。
10  项目公司在实施本协议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权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其它等一切开支均由项目公司负责。
第六条  工程移交及缺陷保修约定
1  工程移交的条件:
1.1  通过项目发起人组织的交工验收。
1.2  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1.3  具备使用条件。
2  工程移交的内容:项目公司除须向项目发起人移交工程实体、相应资产权证及项目建设资料外,还应向项目发起人出具该工程的保修承诺等。
3  工程移交的程序:在工程交工并满足移交条件后,项目公司即书面通知项目发起人进行工程接收审查,项目发起人自接到该书面通知后10内完成对工程的接收审查,若项目发起人审查无异议则向项目公司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在项目发起人进行工程移交审查时,项目公司应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  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移交时限为工程交工验收后50日内,项目公司对所有移交资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  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工程交工验收后2年: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项目发起人会同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因项目公司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协议要求;因项目公司的疏忽或未遵守协议对项目公司规定的义务;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正常磨损除外)或未完工程,项目公司应立即无条件组织修复,并不得提出费用补偿要求;项目公司在收到项目发起人通知后5日内未开始维修或返工的,项目发起人有权直接指定有关工程承包商组织返修、维护,直至满足使用要求和质量安全为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发起人将直接在应付项目公司的建设费用尾款中抵扣,且项目发起人无需事先征得项目公司同意;建设费用尾款不足以抵扣的,项目发起人有权直接向项目公司追索。
6  其他执行国家相关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设投资额本金及其计算约定
1  本协议项下的建设投资额本金(不含回购期项目管理费),均由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自行筹措。
2  建设投资额本金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针对本协议项下的下列费用内容:
2.1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用地(包括取土用地、弃土、便道及临时设施用地、拌和场用地等)费用,包括办理手续的有关费用。
2.2  施工进场通道,临时设施及必要的公路用房搭建(或租用民房)费用,临时施工便道的土地征用、拆迁(如需要)、修筑、维护、租用占用协调、居民协调等费用。
2.3  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及影响水系沟通,包括地形、水文、地质、料场、水源、电源、交通等变化的补偿、协调、工程修复等费用。
2.4  施工土源的寻找、落实、采购、挖掘、进场运输、市容环境监管及途中运输、采掘协调等费用,其中土源的选定由项目公司负责考察确定(图纸中规划的取土场地仅供参考),土源及运输等费用含建设投资额本金中,实施过程中不进行调整。
2.5  施工余土、淤泥、地表耕植土或过湿土的外运、抛弃,包括弃置点的选择、协调、填埋、平整处理等费用,弃土地点由项目公司负责考察确定,弃土场征用、弃土运输平整等费用含在建设投资额本金中,实施过程中不进行调整。
2.6  清除淤泥及回填工作,设计图纸数量仅作为参考数量,实施过程中据实计量并相应调整建设投资额本金。
2.7  本协议文件所述工程范围的全部工程施工费用和工程用材、设备采购费用。
2.8  进场前、进场中、进场后的对项目现场为保障施工、加快进度而实施的环境维护、地方关系协调、地下管线保护、历史文物保护、现场临时障碍物、构筑物清理等费用。
2.9  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等包括法定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支付的各种证件、手续的权证等费用。
2.10  项目公司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协议管理制而进行工程管理的建管成本,包括管理人员成本支出、协议签订费用支出、投资融资成本支出等费用。
2.11  为完成本建设工程而发生的其他一切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管理费、保险费、税金、建设期利息及其它不可预见支出等。
3  除本协议本条第2款所述费用外,建设投资额本金还应包含本协议生效后,直至项目发起人完全偿付项目公司最后一笔建设投资日期间内:工程材料价格、施工成本等市场物价涨幅风险,利率(汇率)变动风险,地方政府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地材供应风险,土源及工程用材货源的组织供应风险,产品质量标准变动风险,常规性气候灾害对项目公司实施成本的影响风险等。这些费用和风险,包括对风险因素预估的测算风险,均含在本建设投资额本金中。
第八条  项目回购
1  甲方承诺对本项目实施回购,并依据本协议约定将相应回购价款支付给乙方。总回购金额分为以下两部分:
1.1  偿付乙方的建设投资额(偿付数额以乙方实际项目投入发生额的结算金额为准);
1.2  按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分期支付乙方的项目管理费,按建设投资额的xx计算。
2  除上述约定的建设投资额、项目管理费之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其他投资成本、利息等。
3  建设投资额和项目管理费的支付:
3.1 总回购金额的支付:
总回购金额于2014年至2020年共分7期(年)平均支付。各期(年)末分别按照总回购金额的10%、15%、15%、15%、15%、15%和15%的比例进行支付。
3.2甲方同意可根据乙方要求,在本条第1款所约定的回购价款总规模内,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和乙方投融资需求,调整各期建设投资额和项目管理费的支付规模及时间。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2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下述内容:
1.1  战争、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
1.2  叛乱、革命、暴乱、兵变、篡权或内战。
1.3  核燃料的辐射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核燃料、辐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性核聚集的其他危险性能或核成份的燃烧产生的核废物造成的离子辐射。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及其授权部委公布的区域性特大洪灾、旱灾、疫情等。
1.5  政府行为、罢工等。
2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2.1 尽快书面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
2.2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双方须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3  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双方讨论本协议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双方认为协议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
4  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  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损坏了工程或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没有义务重新恢复之,或完成其修建,但双方因该种恢复或完成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则例外。
第十一条  争议、纠纷的解决
1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应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双方的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如果协议双方在三十(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书面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
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拾份,双方各执两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XX(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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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0: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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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7: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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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7: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整好需要,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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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1: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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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6: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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