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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求解(关于法规中条文解读),江湖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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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0: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3-1-3 发改财金[2007]602号中,在条文说企业债券的承销团组建过程中,应遵照以下规定:(一)每个承销商担任主承销商(包括联合主承销商)的次数不得超过本次企业债券总家数的四分之一。
请问,此条文是指具体要求承销商所担任过主承销商的次数还是其他含义呢?求解!先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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