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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2014年1月前四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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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09: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月24日新闻发布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4年01月24日     来源:证监会
  
  

2014年1月2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证监会中止美锦能源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并立案稽查、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热轧卷板期货交易,并通报了4起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海南大印、海南龙盘园、海南万嘉”等公司操纵期货市场违法违规案,向日葵高管丁国军、潘卫标内幕交易案,亚星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尤利丰等人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之后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问:近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行政法官裁定中止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中国分支在美国业务六个月。请问这一裁定是否会影响中美证券交易监管当局在会计审计跨境执法的合作?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美国证监会于北京时间2014年1月23日公布经美国证监会行政法官裁定,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关联公司将被暂停为在美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达六个月。我会认为,这一裁定无视中方在提供审计底稿和推进中美跨境执法合作所做的努力和已经取得的进展,在目前中美跨境监管合作渠道畅通有效的情况下仍坚持对事务所进行处罚,我们对此深表遗憾。  

  
我们同时注意到,这是美国证监会行政法庭的初步裁定,还需经过美国证监会委员会审核后生效;法官注意到了中美监管机构跨境合作的开展情况,事务所也可依法向美国证监会委员会提起上诉,申请复议。我会希望美国证监会委员会能够从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大局出发,作出正确的判断,促进事态得到妥善解决。我会将对此事保持密切关注,并就后续事宜与美国证监会进行交涉。对此判决可能产生的后果,美国证监会应承担全部责任。   
  
  
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大规模公司挂牌会不会分流A股市场的资金,造成A股市场下跌?
  

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职能分工和服务定位上与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是一种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一,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融资金额较上市公司少得多。在融资方式上,目前只允许定向发行,并且严格限定发行对象和人数。据统计,2013年全年共有48家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融资,累计发行 2.64亿股,累计融资 7.76亿元,平均每家公司融资1600余万元,涉及的资金量极为有限;
  

第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是一个以交易为主要目的的市场,实行了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进入市场的门槛较高,投资者主要集中于产业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未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逐步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截至2013年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账户数为9628户,其中机构投资者1173户。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定位与A股市场存在很大区别,不会形成同一投资群体在市场选择上此消彼长的关系;  

  
第三,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提供股份公开转让、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重组等服务,其功能与交易所市场基本相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极大地拓宽了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和渠道,改变了原来只有交易所上市一条路的状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由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这将有利于减轻A股市场的发行上市压力,缓解A股市场的扩容预期。
  
因此总体来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大规模公司挂牌不会对A股市场产生资金分流效应。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证监会将调整机构设置。请问证监会近期是否有调整相关机构的安排?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方向能否介绍一下?
  
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任务要求,我会一直在深入研究如何落实中央要求,通过减少事前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强化我会“两维护、一促进”核心职责,促进资本市场实现平稳快速发展。职能和内设机构调整将为监管转型提供保障。总的思路是,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关系,按照“功能监管”和“一事一管”的要求,将部门职责进行整合,并相应调整部门。目前,我会职能和内设机构调整的方案已上报主管部门,待批复后,将积极稳妥的推进实施。相关情况也会及时公布。
  
  
问:请问证监会如何看待发审委在注册制改革过程中的作用,有媒体报道机构改革调整方案中预计2015年会取消发审委,是否属实?
  

答:自1993年中国证监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来,发审委在贯彻“三公”原则,通过专业把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整个发行审核公信力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注册制条件下发审委的职能定位如何调整,还需进一步研究。注册制改革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并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在过渡期内,发审委将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要求,继续严格依法履职。  

  
  
问:有媒体报道,我武生物被爆IPO配售环节涉嫌寻租腐败情况,主承销商总经理关联方100%中签,请问我武生物承销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答:2014年1月15日,我会已公布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抽查,我武生物的主承销商海际大和也在抽查名单之内。目前正在核查中。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宏良股份涉嫌财务造假以及隐瞒供应商关联关系,请问证监会是否关注此事?
  
答:2014年1月17日,有媒体披露IPO新股宏良股份涉嫌财务造假及隐瞒相关应披露的信息,我会正对其进行核查。
  
  
问:有观点认为,配售新规有利于券商维系客户关系,灵活的掌握更多主导权,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留下了滋生新型腐败的温床,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改革新股配售方式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也是成熟市场通行做法。但是,市场化改革绝不意味着放任自流。“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为了防范新股配售过程中的利益输送和暗箱操作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除规定禁止向相关关联人群体配售外,还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依法披露配售原则、配售结果以及配售结果是否符合配售原则等信息,以利社会监督。新股启动发行后,媒体对一些配售中的现象进行了关注和跟踪,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监督效果。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新股配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新股配售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严厉打击新股配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请问证监会在支持“三农”方面会有哪些举措?
  

答:近几年证监会系统发挥资本市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优势,大力提升对“三农”的服务能力。  

  
一是一批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企业发行上市融资。2007年至2013年底,共有11家农业企业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融资额为100亿元;已上市农业企业再融资113.7亿元。创业板推出以来,共有13家农业企业挂牌上市,累计募集资金87.13亿元。截至2013年12月底,有21家农业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筹集资金29.08亿元。有11家农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其中4家通过定向发行筹集资金3.44亿元。
  
二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做优做强、转型升级。2007年至2013年底,涉农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计16项,累计金额达233.17亿元。
  

三是证监会专门成立了期货市场服务“三农”专项工作小组,统筹开展期货市场服务“三农”工作。截至2013年底,共上市农产品期货品种19个,占已上市商品期货品种总数的一半,覆盖粮棉油糖的农产品期货品种体系已基本形成。产业客户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程度逐步提高,企业持仓占比近40%。与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期货订单农业试点,推广了一批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典型模式。开展系统化、多层次的期货市场知识培训和信息服务。  

  

四是推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开发宜农惠农的金融产品,积极发展固定收益等低风险产品,拓宽销售渠道,为广大农民提供合适的投资工具。支持期货公司创新风险管理工具,重点引导中小微农业企业开展合作套保、定价服务、仓单服务等期现结合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并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查处和整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健全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与现代农业的对接,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监管水平。一是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引导和鼓励保荐机构加强为农业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完善农业企业发行信息披露要求。研究修改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标准,取消财务指标增长的硬性要求。创新融资工具。鼓励农业企业依托新三板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积极支持其公开发行并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推动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升级。二是稳步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以及商品指数等新品种新工具的研发上市,做精做细已上市农产品期货品种,进一步健全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和服务体系,完善农产品市场化定价机制,提升涉农经营主体管理风险的能力。积极探索期货市场与信贷市场、保险市场的有效对接,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分担农村经济金融风险,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三是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服务“三农”能力。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与创新,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丰富面向“三农”的投融资服务及风险管理服务。  

  
  
   
   
2014年1月17日新闻发布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4年01月17日     来源:证监会
   
   

2014年1月17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2013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聚丙烯交易、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工作正式启动等新闻(见要闻栏目),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问:1月7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通知,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创业板自2009年设立以来,发展较快,有力支持了一大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发展,也有力支持了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当前,创业板已发展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将进一步推进创业板的改革和发展。保监会放开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板股票,拓宽了保险公司投资范围和领域,有助于增强保险资金投资灵活性,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长远来看有利于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我会积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股票。当然,任何投资均存在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板股票也不例外。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包括创业板股票的申购。保险公司参与网下申购报价,应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进行独立审慎报价。
   
   
问:有无公司发行被证监会叫停的情况?
   
答:自2013年12月31日开始至今,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共计有9家出现暂缓发行的情况,其后有5家公司陆续恢复发行,截至目前还有4家公司处在暂缓发行状态。
   
上述9家公司暂缓发行的原因不尽相同,有中国证监会要求暂缓的,也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主动提出暂缓的。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市场较为关注的几家企业的情况。
   
奥赛康在完成定价并发布发行公告后,市场出现较多议论,有质疑其定价偏高的,也有质疑其老股转让大幅超过新股发行,把新股发行上市演变为老股东大额套现的。就此,我会及时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沟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暂缓了发行,并随即发布了公告。
   
慈铭股份发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按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要求,调阅了其路演推介材料,并发现其中存在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形。因此,我们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调整发行进度以待核查完成。
   
晶方科技和太平洋石英,系发行过程中证监会接到有关信访材料,对公司信息披露提出异议。按照信访处理程序,中介机构需按中国证监会要求进行核查,其后方可根据核查结果决定下一步发行进程。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核查期间要求其暂缓发行。
   
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均为其结合既有规则和自身发行情况,自主决定暂缓发行,中国证监会未干预其发行进程。
   
   
问:奥赛康的暂缓发行是否意味着坚持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有所动摇?
   
答:奥赛康的股票发行在报价、询价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会正在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还没有结论。市场广泛关注和质疑的是,奥赛康的存量发行超过了31亿元,比新股发行数量高好几倍,这个情况值得重视。我们认为,作为一个新发行上市的公司,筹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如果在一级市场发行大部分资金被老股东拿走,显然有违IPO的初衷。同时,控股股东是公司信息的优势者,在IPO时就过多减持,容易引起投资者对控股股东行为及其影响的种种猜疑。因此,奥赛康的暂缓发行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也是符合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要求的。我会强调,新股发行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这个方向是不会改变的。
   
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中,都贯穿着市场化改革和保护投资者这条主线,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重视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市场化改革绝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更不允许哄抬价格,操纵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问:近期有几家企业在定价时剔除的最高报价超过90%,市场质疑证监会调控发行价格。请问对此有何评价?
   
答:中国证监会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是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提出的加强过程监管制度安排的具体落实,并未对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比如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要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为了给投资者充分的时间冷静分析定价合理性,认真思考企业投资价值,《措施》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确保相关信息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知悉并消化理解。
   
《措施》发布实施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依据自身情况对发行安排作出了自主选择。有的发行人认为自己的发行价格市盈率虽然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但有其合理性,遂坚持其发行定价,选择了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有的发行人结合公司情况和自我估值,选择了较大比例剔除最高报价,使最终发行价格与其估值相匹配。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网下投资者报价偏高,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为合理定价,参照二级市场一般估值水平,较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使参照市场一般估值水平的报价成为有效报价,也是现行规则所允许的。
   
   
问:如何看待由老股转让问题引发的股东套现行为?
   
答:一段时间以来,新股发行“三高”问题一直是市场热议的话题,认为公司超募是一种恶意“圈钱”行为,应该严格监管。近年来我会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举措,允许老股转让就是相关措施之一。
   
借鉴国际市场经验,2012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时就提出了允许持股36个月以上公司股东转让老股。本次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新股发行与募投资金挂钩、不足25%的部分可以转让老股的措施。其主要考虑在于:(1)缓解股票上市时可交易股份偏少的状况,增加股票流动性;(2)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约束买方报高价,促进新股合理定价;(3)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同时,也意图解决市场一直诟病的所谓超募问题。
   
本次改革启动后,一些公司出现了老股转让数量大幅超过发行新股数量的情形。我们分析,其原因包括:一是首批发行的是早已通过发审会的企业,其申报的募投方案均系二、三年以前制定的计划,加之一些企业近两年业绩增长较快,从而导致可容许的新股发行数量较低。二是个别企业发行定价过高,也使老股转让数量超过新股的情况更加突出。三是为防止发行人随意编制募投项目,发行审核中一直从严把握募集资金投向,通常不允许企业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
   
把新股发行数量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直接强制挂钩不尽合理。对此,我们正在研究改进措施。公司发行融资应以满足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募集资金用途。同时,要加大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并按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充分揭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考虑公司发展需要,对老股转让在公开发行股份中所占比例应有限制。从目前首批发行公司已确定发行数量的48家情况来看,10家公司未发售老股,其他38家公司老股转让数量占发行总量的平均比例为38.3%。
   
   
问:近期证监会新出台的3项措施以及对发行承销开展现场检查,这是否是一种行政干预行为,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首先,我想说明,1月12日晚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及15日公布的抽查工作,都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不是所谓“新政”,更不是行政干预股票价格,只是对已有规则的落实和具体执行,目的是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这次对新股发行路演推介及定价过程进行抽查,如发现发行人、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将中止其发行,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主承销商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依法处理。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对发行人、主承销商、报价机构等相关主体是否按照改革意见和相关规则守法合规、勤勉尽责进行抽查,是证监会发行监管的常态化工作。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券发行承销办法、协会业务规范、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中,都对发行人、主承销商有明确的规范要求,如:不得采取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这些禁止性条款的执行情况都将在今后的监管中做相应的检查。
   
我会将按照监管规定和业务政策,坚定不移地走市场化、法制化道路,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问:关于网上申购与市值挂钩的问题?
   
答:本次改革调整了网上配售方式。对于这一做法,市场评论较多。在公布改革意见时,我们就这一问题做过解读,但市场仍存在不少误解。
   
在制定改革方案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建议实行市值配售的意见较为集中。改革措施中参考“市值配售”方式,要求“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这次改革没有完全照搬市值配售做法有几点考虑:一是市场股权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主要由中小投资者持有,市值配售主要向流通股股东配售。股权分置改革后,不再存在非流通股。中小投资者也并不是流通股最主要的持有群体。按老的市值配售做法,并不能保证新股向中小投资者配售。二是定价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经过多年市场化改革,新股定价方式已经从过去行政定价逐步向市场化定价过渡。按老的市值配售的做法,不缴款、直接按持股市值向投资者配售新股,不能体现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市场化改革理念。三是通过近年来的改革,新股风险已经初步显现,新股申购不再稳赚不赔,2011年、2012年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率均接近27%。四是先缴款再申购的做法已经实行多年,行之有效,投资者早已熟悉这一配售方式,并非本次改革内容,此次改革并没有额外增加中小投资者的负担。
   
调整网上配售方式,一是鼓励二级市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减少新股申购对二级市场的冲击;二是平衡一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我们也在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效果,从我武生物、新宝股份两只新股申购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现象:(1)网上申购以自然人投资者为主,自然人投资者申购资金占比超过95%。(2)自然人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的比例并不高。目前深圳市场符合市值申购条件的账户超过1100万,参与两只新股申购的自然人投资者账户均为70余万户。(3)新股申购资金主要来自于近期场外增量资金。两只新股网上申购当日冻结资金1200亿元,据报道,申购首日及此前4个交易日,普通投资者通过银证转账净转入资金1349亿元。(4)两只新股申购前2个交易日,普通投资者A股交易总体净买入金额约64亿,申购首日净卖出19亿,未出现为申购新股抛售老股的现象。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情况。
   
   
问:如何看待此次新股发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答:资本市场新旧矛盾交织,总会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改革就是要在发展中循序渐进地解决这些问题。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解决所有的问题。改革的成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内相关各方的市场博弈才能体现,需要放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来观察和检验。改革的措施当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证监会对存在的问题正在抓紧研究,不断完善相关规则,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法。
   
解决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有近期重点,也要有长远目标。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循序渐进。
   
   
   
      
      
2014年1月10日新闻发布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4年01月10日     来源:证监会
      
      

2014年1月10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证监会修订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2013年修订)》(见要闻及公告栏目),发布了证监会加强发行承销过程监管、近期首发企业审核情况及下一步安排和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一、证监会加强发行承销过程监管
      

2013年底恢复新股发行后,已有51家公司启动发行。为促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守法合规,贯彻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关于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的精神,针对市场反映的发行承销过程中的问题,按照《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会近期组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对部分公司的发行承销工作开展检查。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化改革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严格遵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券发行承销办法、协会业务规范、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不得有操纵新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做到依法披露、审慎定价、合规配售,证监会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在此还特别提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方案设计和发行承销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市场公平,兼顾发行人和老股东、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新股东和原有股东的利益,合理设定新股和老股的配比数量、网上和网下的分配比例、承销费用的分担原则,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近期首发企业审核情况及下一步安排
      

目前,已过发审会且办理完会后事项的首发企业,都已取得了核准文件,其余过会企业中除个别企业外,均拟补报2013年年报,预计要到三月份才能发行。目前在审的首发企业,均需按规定补充提交预披露材料和2013年年报,并履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审核程序,预计也要到三月份才会召开首发企业发审会。      

      
      
三、关于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的有关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1月6日我会召开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肖钢主席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保护,是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中的首要内容。我国投资者结构呈现多元化,在一些领域、一些产品已经有适当性管理,但标准不统一且比较分散,相关配套考虑不够。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肖钢主席此前明确批示要抓紧总结实践经验,研究制定适当性管理规范。我会已经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制定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体系,对投资者分类标准、认可投资者的资格、适当性管理的内涵、适当性服务的自律和市场标准、适当性的服务及其责任、适当性服务的基本规程和从业人员素质等问题进行研究,尽快形成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同时完善各类自律规则,推动市场全面提升服务水平。相关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将充分征询市场各方意见,特别是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
      
      
四、回答记者提问
      
问:有媒体报道称,本周证监会召集了多家蓝筹上市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召开市值管理专题会议,请问能否介绍一下该会议召开的背景与内容?
      

答:目前,部分上市公司股价跌破净资产,为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加强市值管理,2014年1月6日,证监会召开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专题座谈会。9家商业银行和6家央企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上市公司利用优先股、债券等工具回购普通股进行市值管理的可行性和市场需求。      

      

与会代表均表示,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普通股进行市值管理、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向市场释放积极的信号,既对当前市场有积极意义,也是市场中长期建设的重要工作,希望结合自身情况和相关政策安排进行探索和尝试。大家也就目前遇到的困难和相关建议发表了意见。      

      
证监会一贯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开展市值管理。从政策支持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证监会近期出台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优先股试点的有关规定也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并发行优先股。从具体操作看,根据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2012年底国务院审议通过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政审批项目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审批及备案已彻底取消。
      

各上市公司特别是股价已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可以结合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状况,积极探索通过股票回购等方式进行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这既能积极回应市场呼吁,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证监会将做好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回购普通股并配套发行优先股的,证监会将在程序上予以积极支持。      

      
      
问:有媒体报道,证监会也在同英国相关部门进行基金互认的相关工作,请问目前的进展情况如何?基金互认涉及到的RQFII额度和审批条件是否会得到相应的调整?
      
答:去年以来,我会与相关部门、香港证监会已多次召开会议,就两地基金产品互认进行了研究,关于互认模式、实施原则和方案等初步达成一致意见。除香港之外,目前我会未与其他地区就基金互认正式开展研究。此外,基金互认和RQFII是不同制度安排,不涉及RQFII审批的调整。
      
      
问:近期有媒体报道,国办107号文中,框定我国影子银行的内容中提到,第三类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请问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中涉及上述影子银行的相关业务如何监管?
      

答:一直以来,我会高度关注影子银行业务的相关风险,并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相关业务进行严格监管。目前来看,相关业务运行平稳,风险可控。对于券商资管业务,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并指导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使得通道业务向着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在基金专户业务监管方面,我会先后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及配套规定,按照“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关业务进行严格监管;期货公司的理财业务也受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严格监管;对于证券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方面,我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监管框架,形成了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监管法规制度,建立了及时有效的日常监控体系,实现了对货币市场基金关键运作指标特别是风险指标的动态监管和预警,有力保证了货币市场基金合规平稳运行。      

      

今后,证监会将按照既定监管规定和业务政策,坚持一手抓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强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督管理,一手促进金融发展、业务创新,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已向美方移交了“四大”等会计事务所旗下中国分支机构的审计文件,用于美方针对部分在美上市中资公司开展的财务欺诈调查。请问证监会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与境外监管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会的一贯立场。2013年3月,我会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制定了对外提供审计底稿流程,在不违反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开始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框架下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中国概念公司审计底稿,开展执法合作;2013年5月,我会和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签订执法合作协议,开展中美审计执法合作。截至目前,我会共向包括美国证监会和PCAOB在内的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了4家中国概念公司的审计底稿。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是我会的一贯宗旨,我会将继续认真履行双边及多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承诺,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证券犯罪,维护市场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维护我境外上市公司的良好形象。      

      
      
问:从本次新股的招股书中不难发现,很多新股都启动了IPO新规的老股转让规定,能否介绍一下首批新股中老股转让的具体执行情况?
      
答:老股转让是本次改革推出的其中一项措施。在公开发行新股时,如果进行老股转让,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等相关规定。当然也有公司选择不进行老股转让,比如1月8日刊登招股说明书的陕煤股份。关于首批IPO企业中老股转让的具体情况,请大家关注每家企业公开披露的具体信息。
      
      
问:请问证监会对于百度与华夏基金推出高收益理财产品涉嫌违规的核查结果如何?
      
答:前期有关媒体报道称百度与华夏基金合作推出面向互联网用户的百发8%保本保收益理财计划。我会及时关注到了相关报道,并对媒体报道所涉事宜进行核查。根据华夏基金与百度的相关说明材料,双方合作模式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环节由华夏基金完成,百度则承担了互联网用户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同时双方合作中未涉及基金产品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内容。上述情况,我会已于去年11月1日的新闻发布会对外作出说明。
      

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需要遵守的基本业务规范,我会之前已做过明确阐述,即一是要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防止投资人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二是要防止欺诈、误导投资人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严格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充分关注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为有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我会对与基金产品相关的互联网平台理财账户业务也有明确监管要求,以强化其“卖者有责”意识。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一是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要对基金产品的收益特征、风险属性进行准确、全面和充分的披露,不得片面强调收益而无视风险提示。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制作,其它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制作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      

      

二是互联网平台在为客户提供理财账户服务时,应就其客户账户收益的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做全面、真实、准确的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      

      

三是部分互联网平台的理财账户业务已具有金融产品属性,对于其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我会将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问:1月2日,13海浆纸交易出现异动,随即被上交所暂停交易,后来上交所通过微博公布价格异动原因系2名个人投资者对敲交易所致,同时已上报证监会查处,请问能否介绍一下这一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罚结果?
      
答:已接到上交所报送的“13海浆纸”债券异常交易线索,目前正在核实处理。
      
      
问:海南海药受中科院某院士涉嫌造假案件影响,股价1月2日盘中跌停,后临时停牌,当日市值蒸发五亿多,多位机构投资者损失惨重。请问证监会是否关注此事,可否介绍这一事件的有关情况?
      

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当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等事项,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向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待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后复牌。      

      

我会已关注到海南海药的相关传闻。1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根据公司申请对其股票实施盘中停牌,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海南证监局要求公司自查并及时公告。1月8日,海南海药发布澄清公告,公司股票同日复牌。我会将继续关注公司相关情况。      

      
      
问:12月20日下午,证监会对华谊兄弟组织金融机构人士提前观影被质疑违规的情况做出回应,“作为证券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将继续跟进,进一步了解、研究。”请问调查进展如何?
      

答:针对影视行业的特殊性,深交所已于2013年1月制定发布了“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对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专项规定。根据行业运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会正会同深交所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问:证监会近期多次提到加快QFII、RQFII等长期资金入市,请问放开哪些方面的限制,有何进展?2012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定稿何时推出?
      
答:近年来,我会实施了一系列加快引入境外长期资金的措施。2012年7月,我会修订QFII相关法规,降低申请资格要求,扩大投资范围,增加运作便利。2012年4月和去年7月,QFII总投资额度分别增加到800亿美元和1500亿美元。同时,2011年底我会推出RQFII试点,并于2012年4月、11月分别增加500亿元、200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总额度达到2700亿元。去年,RQFII试点进一步扩大到台湾地区、伦敦和新加坡。去年,我会共新批准QFII机构44家,外汇局新批准额度122.58亿美元;新批准RQFII机构34家,新批准额度905亿元人民币。此外,《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7月正式发布实施。
      
      
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请问,目前上市公司中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何?
      

答:目前,A股市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现象比较普遍。也有部分上市公司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模式和基本原理,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从制度构建的角度看,真正制度意义上的员工持股计划在A股市场尚未普遍出现。我会2012年发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强化员工持股的信息披露,防止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根据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需要税收优惠和信贷等其他便利条件的支持。我会将积极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研究提出在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政策建议。      

      
      
      
      
        
2014年1月3日新闻发布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4年01月03日     来源:证监会
        
        
2014年1月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问:近期,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时,宣传高收益,或承诺收益,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防止欺诈误导行为发生,我会对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已形成了涵盖《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号)等在内的监管法规体系。互联网基金销售属于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的一类业态,应遵循现有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近期,市场上在互联网基金宣传推介活动中出现了片面强调货币市场基金产品高收益而风险揭示不足、将其他营销活动收益混同宣传为基金产品收益等违规情形。针对此类情况,我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各类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进行规范,一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销售机构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充分、全面、准确披露基金产品的收益特征与风险属性,不得以高收益、无风险等宣传方式误导投资者;二是已要求我会相关派出机构对部分市场机构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外还要强调的是,我会已关注到部分互联网机构在其理财平台业务推广中,存在投资人收益构成表述不清、混淆概念误导宣传等不合规现象,并且部分业务已具有金融产品属性。对于其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我会将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问:请问证监会在鼓励基金管理公司上市的政策方面,有无最新进展?
        

答:上市公司是行业经济的龙头和中坚力量,资产管理行业的很多优秀企业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经过多年的持续规范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实力得到明显提高,基本具备了上市的条件和基础。基金管理公司发行上市,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健全治理结构、提高服务能力,也有助于提升基金行业影响力,扩大证券市场行业覆盖面。        

        

去年底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进一步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取消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行政审批,为基金管理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允许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积极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参与基金行业,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加快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支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发行上市,使基金管理公司真正承担起作为财富管理行业和国民大众理财主力军的重任。        

        
        
问:关于中港互认基金是否有最新的进展?
        

答:我会正在积极推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今年8月,“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工作写入CEPA补充协议。目前,我会、国家外汇局和香港证监会针对内地与香港的基金互认已在纳入互认基金范围、管理人条件、互认审批程序、基金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共六大方面取得了共识。        

        
        
问:有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将其融资买入的昌九生化股票强制平仓的做法提出质疑,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水平的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进行强制平仓,是融资融券业务中控制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双方风险的通行做法。有关强制平仓的做法在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中应有明确约定。我会已要求证券公司在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其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同时,我会一贯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切实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对网下询价对象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市场认为私募基金将无法参与网下配售,请问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12月27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为了抑制新股投机,《业务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网下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引入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承销商在新股配售过程中的责任,强调从源头上防范新股“三高”现象的发生。《业务规范》明确列举了有关的禁止情形,而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具体条件由承销商确定。        

        
        
问:能否介绍一下创业板改革方案的最新进展?
        

答: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金融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的相关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转方式、调结构的支持促进作用,积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国证监会正研究创业板市场改革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指标,提高市场覆盖面;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形成“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的需求。上述措施我会将在研究成熟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问:关于加快推动长期资金利用股市投资运营方面有哪些新的进展?
        

答:多渠道引导境内外长期资金投资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目前,证监会正在加快推动养老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QFII、RQFII等各类境内外长期资金入市,相关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在引入境内长期资金方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决定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于加快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扩大养老金投资资本市场规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此外,近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也把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列入了2014年十大重点工作。此举必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渠道,实现住房公积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对资本市场引入更多长期资金产生积极影响。        

        
在引入境外长期资金方面,我会加快了QFII和RQFII的引入步伐,基本做到资格审批与额度审批同步,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动解决QFII税收政策问题。
        

下一阶段,我会将继续加快推动各类长期资金入市,努力推动各类长期资金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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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6 14: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cosmos10 发表于 2014-1-2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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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15: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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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16: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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