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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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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1: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拟上市公司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以及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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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6: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nali 于 2009-9-20 16:49 编辑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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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16: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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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3: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税的文件,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目前实际缴纳的企业并不多。主要由于很多地方上有一些减免的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在1998年出过关于支持科技企业的文件,免收企业盈利再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申请了股票变现时交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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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6: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分九十的已上市公司改制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只表明税务部门为支持企业上市,默许上述做法,企业以后还是存在补交相关所得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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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7: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跟当地税务局沟通,先缴纳后返还。
这样子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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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20: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是要交的,但是没交的很多,具体看各地的政策和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交的话就看股东们肯不肯了,毕竟是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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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22: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函发(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主要是这三个文件。不过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则找不到具有法律效力的的文件,但在中小板的一个问答中有提到需要交,但各地实践中一般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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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11: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michaelli1031 发表于 2009-11-1 22:11
国税函发(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 ...

楼上提到的:

深交所《中小企业上市问答》中提到: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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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21: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要交,去跟税务局商量返还或者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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