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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过年来反馈意见要求补充披露涉及2010年的事项能从招股书中删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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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09: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的反馈意见要求补充披露2010年的某事项,当时已按要求回复并在招股书中披露了。今年对招股书进行更新,这一份涉及2010年的内容是继续带着呢,还是删掉?请有经验的同行指教,谢谢!
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4-2-14 10: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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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是什么问题了,许多法律问题是索引到报告期外的,财务信息个人认为可以更新,但如果重大且涉及敏感的,建议还是保留。
一句话,你如实说了,会好些,万一没说,还有事,就死定了。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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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5: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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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反馈意见里面要求的,一般来说应该保留的,除非是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无关的其他信息,才可以更新掉,而反馈意见一共就三、四十个问题,一般不会提出并不重要的问题,所以建议保留。

而且按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思路来看,受理即公告,显然包括其后的监管部门出具的反馈意见和券商对监管部门反馈意见的回复,因此目前已经在会的申报项目,也应该比照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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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7: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5 先锋币

我们的做法是不更新10年的,报告期就三年,而且以前关于2010年的事项在招股书中已经说过了,本来就是要更新的,但是特殊事项,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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