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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基金参与新设公司溢价出资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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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9 22: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一个问题,地方政府下属的投资基金,可否与民营投资基金、创业者个人合作设立新的公司,且价格高于后二者,进行溢价出资。当然三方会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收益及剩余财产优先分配。其实有点像公司向国有基金发行优先股,只是我查了下,优先股目前在国内还是试点运用,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这种新设公司好像不能用。那么可不可以不写明发行的是优先股,而是直接在章程和股东协议中约定优先收益和清偿呢?
我的顾虑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新设公司同股同权,同时出资价格需要一致。这一点我查了一下,应该是有限公司不受限制,可以不一致,股份公司需要一致。
2. 不写明发行的是优先股,而是直接约定优先收益和清偿,是否符合法律。这一点我检索的结果和我判断的是一样的,应该属于公司和股东自由决定的范畴。
3. 上述两点(关于价格和优先权的约定)是否适用与国有基金,有没有资金或比例方面的限制。这点我并不确定,也没检索到有用的资料。
4. 如果上述情况可行,是否可以适用于新设公司为内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内资、外资情况我基本有了解,主要是想知道国资参与时是否有一些限制。
5. 如果可行,需要办理哪些相关的手续?
6. 新设公司未来上市,有没有因为这一历史问题要履行的手续?

问题有点多,非常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14-2-20 10: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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