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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控制人36个月的承诺-溢多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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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3 12: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翻招股书,偶然看到溢多利实际控制人的承诺,觉得有点意思,抛出来大家讨论一下
实际控制人通过金大地投资持有上市公司65%股权,实际控制人在做股份锁定承诺时,表述如下:“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通过金大地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这句话的意思不就是金大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锁3年嘛,而实际控制人持有金大地的股份不用锁了?
之前看到的大部分案例都老老实实地按照《上市规则》中“直接和间接”的表述,把实际控制人持有控股股东的股份一并锁3年。
从实际来看,去锁这种间接的股份没什么意义(控股股东为高管持股平台之类的除外),特别是在控股股东本来就投资了很多产业,上市公司只是其中一块,要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份强制锁三年,不怎么讲道理。
理论上,只要实际控制人在控股股东层面的股权变动,不影响其控制权即可,不知道这么理解对不对?以后是不是都可以采用溢多利这种承诺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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