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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直投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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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12: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照证券业协会公布实施修改后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的理解是:券商直投公司或其下述机构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大家赐教。
发表于 2014-4-3 15: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搭车同问,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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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6: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事实上很多券商直投子公司再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来担任直投基金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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