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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有实际控制人却无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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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12: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新的挂牌企业东安液压,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第一大股东A持有公司 35.60%的股份,未达到控股比例,故公司无控股股东。由于A为公司创始人之一,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多年来的生产经营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除A之外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
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A。

本人看不明白这个认定的法律逻辑。
根据《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
条规定:“(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持股是否达到50%,并非认定是否控股的唯一标准。公司法里面很清楚,不足50%,但对公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可认定为控股股东。东安液压一方面说因为没有达到50%,因此不是控股股东,一方面又说其虽不足50%,但足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认定实际控制人。自相矛盾啊。主办券商也是大投行,鄙人知识不够,谁能看明白?
发表于 2014-4-2 13: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持有35.6%,无一致行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当然是实际控制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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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14: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法的认定,这个应该既是控股股东也是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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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18: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哪家券商做的,怎么能让他们这么写,要在A股市场,估计要被交易所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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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00: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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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08: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鄙人理解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在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情况下取得控股股东地位  需要股权分散  例如A持有公司 35.60%的股份 但是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比A少  A自然无法取得控股股东地位  A的表决权不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A为公司创始人之一,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通过控制董事会达到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故A可以成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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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08: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有不同观点。
如果比例达到35.6%,且该公司股东会就特殊事项(要求2/3以上通过)表决的时候,这个股东如果不投赞成票,就无法通过。那么就可以理解为该股东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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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08: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百肚肚 发表于 2014-4-3 08:40
根据鄙人理解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在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情况下取得控股股东地位  需 ...

本人有不同观点。
如果比例达到35.6%,且该公司股东会就特殊事项(要求2/3以上通过)表决的时候,这个股东如果不投赞成票,就无法通过。那么就可以理解为该股东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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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09: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孔令军是公司的直接股东,如果是孔令军是实际控制人,那必须是控股股东。

公开转让说明书那样真是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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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09: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大纯爷们 发表于 2014-4-3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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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的话  持股三分之一以上即可以认定为控股股东了  我觉得这是个解释的问题  在个案判断时  还需要结合其他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大会历史表决情况等因素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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