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通报对4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情况(详见官方网站要闻栏目),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此外,证监会微博、官方网站发行部栏目还发布了有关中介机构被处罚、更换等以及中止审查情形两个监管问答。
回答记者提问
问:证监会审核部门将按照沪深交易所均衡的原则开展首发审核工作,请问“均衡”的具体含义是指什么? 答:为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首发企业家数的原则,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程。
问:有报道称,原定于3月28日付息的“13中森债”未按时付息,成为私募债面市以来首例违约案例,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经了解,“13中森债”发行人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经营正常,未正常兑付利息的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管理存在问题。获悉情况后,证券交易所已要求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等中介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发行人已披露相关信息,受托管理人华龙证券已要求增信机构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代付利息,增信机构承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资金代付。“13中森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违约属于个案风险事件,我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处置,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各相关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债券契约处理利益诉求。
问:有媒体报道,中信集团拟通过中信泰富到香港整体上市,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资控股境外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泰富)于3月26日发布公告称,与母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达成框架协议,拟以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中信集团下属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的全部股权。中信股份目前涵盖中信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上述交易完成后,中信股份将通过中信泰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中信股份采用上述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需经我会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批准。中信股份向我会提交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后,我会将依法做好相关审核和服务工作。
问:有报道称,国务院法制办正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征询各界意见,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我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拟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将《条例》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市场有关机构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修改完善《条例》。
问:今年2月,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当事人杨剑波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证监会行政处罚有误。4月3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证监会对此如何评价? 答:4月3日,证监会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答辩,在法庭上表达了我会的立场和观点,新闻媒体已经广泛报道。我会尊重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尊重法院对我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证监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仍然需要强调的是,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我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